8月5日上午,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,被告人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2个月。
一天早上,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。因进入园区需要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,向某便下车来到了岗亭处。完成登记后,向某随即转身,并步入非机动车道,准备坐回工友的车上。 然而这时,意外突然发生了。因着急过马路,向某横过非机动车道时,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,恰好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。“咚”的一声过后,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。 事故发生后,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,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乘车逃离。向某称:“我当时看他没什么外伤,以为没多大事的,就坐车走了……” 但事实上,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。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、失血性休克、左侧多发肋骨骨折(1-9)、左肺挫伤、左肩胛骨骨折、左肩关节盂骨折,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。经鉴定,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。 因向某在车辆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道路具有突然性,致使他人反应不及发生碰撞,且事发后逃逸,过错程度较大;而熊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,且有超速行为,过错程度较小。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。 案发后,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,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。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,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,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,且事故发生后逃逸,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被告人向某系自首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;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,并得到谅解,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,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。平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 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。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,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,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。也就是说,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,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。 法律面前,不是“谁弱谁有理”,而是“谁违法谁担责”。构建和谐交通秩序,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,行人的“小违法”也可能带来“大灾祸”。在日常出行时,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,如果发生交通事故,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。肇事逃逸,难逃法网。